烟汽职院字【2017】4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8-05-07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烟教学助发〔2017〕5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注册的专科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六条 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受资助或申请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无偿劳动。

第八条 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隐私,坚决禁止向困难学生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等形式。

第九条 分配资助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十条我院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理清岗位职责,确定各级认定工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各系主要负责人和纪委、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相关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科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30%),分管学生工作科长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30%),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为主要负责人,负责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严重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9)来自当地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

(10)家中有多个子女同时上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2)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与特殊困难条件相似但不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十八条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自主购买高档移动通讯工具;

(3)自主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5)在学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6)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如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一并递交(如低保证、残疾证、受灾证明、病例等)。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系审核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必须作出相应处理。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送学院纪委存档备查。各系要保留认定工作中的全部申请、评议、公示、审批档案,同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保持人员名单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一致,不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

(6)及时回访检查

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以不同方式不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回访比例不低于家庭经济困难总数的30%,并于每年暑假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实地走访工作,走访比例不低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联合学院纪委通过电话访问、当面询问、家庭走访等形式不定期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调研和回访,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相关检查,对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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