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5-30点击数: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文件

烟汽职院字〔2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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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20191015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院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 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受资助或申请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无偿劳动。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隐私,坚决禁止向困难学生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等形式。

第九条 分配资助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十条 学院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理清岗位职责,确定各级认定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分管院领导、各系主要负责人和纪委、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由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小组总人数的30%),系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小组总人数的30%,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责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资助工作,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 孤儿;

5) 重点困境儿童;

6) 烈士子女;

7)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八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2)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家庭成员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与特殊困难条件相似但不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十九条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5)自主购买高档移动通讯工具、娱乐电器、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6)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7)在学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8)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的;

9)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含的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如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也可一并递交。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出口头申请,不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3)各系审核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必须作出相应处理。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送学院纪委存档备查。各系要保留认定工作中的全部申请、评议、公示、审批档案,同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保持人员名单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一致,不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

6)及时回访检查

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以不同方式不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回访比例不低于家庭经济困难总数的30%,并于每年寒暑假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实地走访工作,走访比例不低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联合学院纪委通过电话访问、当面询问、家庭走访等形式不定期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调研和回访,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相关检查,对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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