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辅导员建设的意见

作者:时间:2019-07-10点击数: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文件

烟汽职院字〔2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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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 号,以下简称《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19 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2019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队伍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保证每个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生源情况,适时配备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学生科科长、副科长,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院人事处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学院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团委)、组织人事处、纪检等相关部门依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过推荐、笔试、面试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辅导员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入职青年教师须至少担任 1 年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学院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全员育人,鼓励动员全体教师(含党政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教师每个聘期内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不少于两个学期,达不到两个学期的原则上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职务)。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根据学生数量核定全院的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以此聘任辅导员。聘任名单由学生处(团委)统一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学院存档。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四条 按不超过教师岗位总量9%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结构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中、高级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向一线专职辅导员倾斜,确保一线辅导员专业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规范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中级(含中级)辅导员以下岗位(职务)以考察工作实绩为主;高级岗位(职务)在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的同时,兼顾工作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处(团委)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畅通专职辅导员行政职务晋升渠道。把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及院(系)领导干部选拔要向专职辅导员倾斜,院(系)团委、学工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或有专职辅导员经历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八条 学院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专职辅导员可晋升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专职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院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每年人均不少于 3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坚持政治理论与专业技能学习相结合,每年组织开展校内本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训不少于90个学时、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参加相关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国内高校交流研讨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高校交流研讨活动,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辅导员专项科研基金。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研工作。鼓励和培育辅导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第二十二条 实施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建设专项计划。结合我院实际,培育和建设13个院级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专题研究,为辅导员的职业化、专家化发展搭建平台。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学生处(团委)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系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系应规范辅导员使用管理,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院系要按照《规定》要求规范辅导员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辅导员主要精力用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严禁随意安排、抽调辅导员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施辅导员准入制度,所有选聘的专兼职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要按照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解聘或转岗。支持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业务素质能力的专职辅导员转岗担任教师或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处(团委)牵头,组织人事处、各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应急处突表现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评体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如两个岗位分别考核,年度考核档次依 据两个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职务)评聘续聘、评优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列出经费预算,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月平均 1000元的省级绩效工资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调整绩效考核等级和比例。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可按专职辅导员的三分之一核定,并纳入岗位职责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辅导员,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定期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加大优秀辅导员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院党委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定期召开党政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学生处是辅导员队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各系配备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991日开始执行,原《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烟汽职院字[2014]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201977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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